术后干眼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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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7/20 10:11:00

邵建:言论权利岂能权力独有


9月3日,《北京》就“胡斌替身门”发帖者被拘一事,发表文章《上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无独有偶,同一天《海峡导报》报道《人贩当街砍家长抢男童?》,由于发帖者不明就里,认为当街抢夺男童的是人贩,结果,当地警方以“以讹传讹”为名拘留了发帖者。发帖者所写内容即使事实有讹,也不该引来拘留之祸。鉴于此类个案已成蔓延之势,此中的道理便不可不辨。言论自由,无论上还是下,都不可能绝对,这是常识。以今天的言论而论,如果有问题,得看是出在言论的绝对自由上,还是言论自由的权利需要进一步保障。作者好像是以权力的口吻做文章,倒像是要把言论的权利,拿捏在自己手里。文中一段文字:“在日常生活中,普通民众出于对某些行*机关的不信任或误解,偶尔说些牢骚话发泄不满,是可以理解的。宽容对待民众对*府机关的各种批评,既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也是表现*府的自信和勤勉。”从行文语气,该文字将表述安放在一种权力的立场上,而且好像很大度;但它在*治学上的错误是明显的。权力有什么资格“宽容对待民众对*府机关的各种批评”?宪法赋予并保障公民批评权,它防止的正是权力对公民批评的打击报复。然而,作者的权力口吻表现得有些不自量,好像试图把公民批评*府的宪法权利从宪法里夺过来,变成自己宽容与否的权力。宽容云云,只能是权利对权力的宽容,不可能是权力对权利的宽容。权力来自权利,权力怎么可能反过来宽容权利呢?很现实的问题是,如果权力可以宽容权利,请问,它不宽容怎么办?在《北京》的文章中,其小标题指发帖者“存在大量揣测性和煽动性言语”。既然发帖是揣测性言语,它表明了一种质疑,又怎么能说它是谣言呢?福建“男童事件”中的以讹传讹,所谓讹,实为错讹,并非讹诈。它并非是一个产生了大面积影响的社会事件,事实澄清即可,怎么可以捕人呢?关于谣言,如果针对私人并构成侵权,谣言者须负相应的责任。但,如果人们不是面对私人而是针对公共领域中的事件,言语即使与真相有出入,比如“替身门”原本就是因为“70码”在前而导致的对地方权力是否公正的不信任,这个出入本应纳入质疑范畴,而不应该当作谣言处置。拘留事件,说白了,是得罪了权力。理由是现成的,不是“造成混乱后果”,就是“抹黑了公安形象”。混乱云云,更是让人莫名。“替身门”没有导致我们日常生活的任何混乱。让人担心的是,这个混乱或动荡的解释权如果只是让人站在权力的立场去思考,而且又有话语权为之申张,那么,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的批评权利又靠什么来保证,难道它的去处就是拘留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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