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市民状告电信收费信息未公开 电信被判败诉_河南
今年年初,郑州市民葛先生依法主张信息知情权,要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简称郑州电信公司),公开其计费系统暨相关时段的计时计费的检定证书报告。8月18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向透露: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葛先生这一请求。
电信公司拒绝用户信息公开成被告
《*府信息公开条例》明文规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中制作、获取的信息,有公开的义务。葛先生是郑州电信公司的在移动电话用户,认为自己有权获得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他,决定打一场公益诉讼,帮助电话消费群体“擦亮眼睛”。葛先生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说,郑州电信公司对其经营的电信计时计费系统,应当向有关检测机构进行周期检测,并获得相应的检定证书报告。2012年2月16日,葛先生向郑州电信公司邮寄了一份《*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郑州电信公司公开“计费系统2009-2010年度相关计时计费的检定证书报告”,但电信公司对该申请保持沉默,至起诉前没作出任何答复。为督促郑州电信公司依法作为,葛先生提起行*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的*府信息公开申请限期作出答复。
电信公司称其非信息公开主体
面对原告诉求,被告郑州电信公司称:由于现在的电信企业已是多家经营竞争局面,而被告非多年前独家垄断经营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客户也拥有了充分选择权,而《*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把电信企业列入参照条例执行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的诉求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其次原告的诉求不属于具体行*行为。另外根据工信部相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地方通信管理局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因此,让郑州电信公司当行*诉讼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应向通信行*管理部门主张诉求。
法院认定电信用户葛先生诉求有理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郑州电信公司作为电信企业,其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其应属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范围,故郑州电信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规定,该案属人民法院行*诉讼的受案范围。《*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机关收到*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被告郑州电信公司接到原告的申请后,至今未答复,原告葛先生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原告葛先生2012年2月17日向其申请的*府信息公开事项给予答复”。
郑州电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