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干眼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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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16 17:09:00

共同呵护好孩子的眼睛

让他们拥有一个光明的未来

前言:

眼睛是心灵的窗口,透过眼睛不仅能够洞悉内心世界,而且也是我们领略美好人间的通道。著名眼科专家王宁利教授曾说:除了丧失生命,没有比丧失视力更可怕的事情!然而,可怕的事真的发生了。

年12月31日,医院急诊科主任艾芬医生在微博发布了一段视频。视频中,艾芬医生医院接受治疗后,右眼近乎失明。

12月31日,爱尔眼科针对艾芬的质疑作出回应称,术前检查、手术和术后复查等各环节均符合医疗规范。

年1月2日,医院称,对于艾芬女士在武汉医院的眼病诊治事件,医院集团高度重视,迅即成立集团调查工作组,并于年1月1日连夜赶赴武汉进行调查。1月4日,医院发布诊疗过程的核查报告,声称艾芬右眼视网膜脱离与本次白内障手术无直接关联。

对此,艾芬医生表示,看了爱尔眼科集团的核查报告后的直觉,避重就轻,混淆视听,管理混乱,推卸责任。

爱尔眼科医疗事故频发

曾发布虚假宣传广告

据公开信息显示,近些年,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时有发生,不少案例与艾芬医生情况相似。

术后出现玻璃体混浊等情况

鉴定为七级伤残

年,范某到重庆医院进行激光近视手术,手术后三个月,范某眼中黑影越来越多,后检查为玻璃体混浊,范某已经先后出现玻璃体混浊、干眼症、黑光、疼痛、眩光、头晕、夜视力下降、易疲劳等多种症状。

一审法院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医院在对范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充分遵循手术禁忌症和适应症、未行充分的告知义务、病历书写和记录不规范的过错,该过错与范某干眼症加重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系范某损害后果的间接因素。

法院审查核实,范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术后患者左眼失明

鉴定:医疗过失参与度系数值为70%

年2月1日,王某某因左眼视力下降,到武汉医院有限公司寻求治疗。在未全面告知风险的情况下,被告于年2月6日12时许对原告采取了手术治疗。

手术过程中,武汉爱尔眼科准备的人工晶体大小不适合,不能成功安装,并导致王某某大出血;又因武汉爱尔眼科没有作丝毫应急准备,在急需更改治疗方案时,相应的医生和设备不能及时到位,以致王某某只需要一个小时的手术拖延了近六个小时。现王某某左眼已完全失明,右眼视力也明显下降。

法院依法委托武汉普爱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武汉医院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王某某的诊疗活动存在过失,诊疗活动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院方医疗过失参与度系数为E级。即院方医疗过失参与度为60%-90%,建议院方医疗过失参与度系数值为70%。

被鉴定人王某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为八级。

法院判决:被告武汉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元。

因医疗过错致患者左眼盲目3级

评定为九级伤残

年4月8日,患者周某某因"左眼球突出近5个月"就诊于武汉医院,诊断为"甲亢突眼",于2月14日、3月7日、4月8日行"利多卡因+曲安奈德球后注射",4月8日注射后出现左眼剧烈胀痛,视物不见,随即收入11楼眼眶科急诊观察,于5月5日出院,至今左眼视力障碍无法治愈。

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武汉医院对周某某的诊疗过程存在医疗过错。2.医疗过错与周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其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3.周某某左眼盲目3级评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判决:被告武汉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7万余元。

患者左眼失明

构成四级伤残

年1月16日,刘某在葫芦岛医院有限公司实施左眼行玻切手术,注硅油晶体植入。年1月25日刘某出院。因葫芦岛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导致刘某视网膜脱离,硅油不能取出,最终导致刘某左眼失明。

随后,刘某将葫芦岛医院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经葫芦岛市医学会鉴定,爱尔眼科医疗活动构成四级医疗事故。

最终判决葫芦岛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经济损失23.63万元。

除医疗事故外,医院还曾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的《年第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显示,河南许昌医院有限公司发布"激光近视手术是国家*检认可,国家体委、*委、教委等五部联合下文,通过准分子激光矫正近视后,可以参加各类考试和当兵"等内容的医疗广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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