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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七起因“双眼皮修复手术”失败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法院认定北京某医疗美容机构的不当诊疗和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侵权,该医疗美容机构当庭被判赔偿17万元至80万余元不等。
7人眼部整形后出现多种症状
记者从庭审中了解到,年,湖南的邹女士在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进行了手术。术后,邹女士发现,眼睛呈现外眼角畸形短小圆钝,疤痕凹陷,不对称。期间,邹女士多次往返北京八大处、医院寻求修复。据邹女士表示,此后,她曾化名到被告处进行就诊,医院却承诺,十万元便可以修复。
与邹女士遭遇类似的还有多名患者。经过在网络上进行搜索等多渠道了解,她们发现了北京某医疗美容机构的广告,“国内唯一一家专业眼部整形修复的国际连锁机构”“中国眼整形修复第一品牌”“美学理念无与伦比的细腻技术每天实时直播手术过程见证上万例成功”“眼整形修复的终结殿堂”“二十年专精于一”,看到这些诱人的广告语,七个人不约而同地心动了。于是,七个人先后走进该医疗美容机构,花费了从数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进行了双眼皮修复手术。和邹女士一样,王女士、秦女士等人也在这家诊所进行了下睑、重睑、外眼角等部位修复术及脂肪填充术等医美手术。术后,这些患者出现了双眼闭合不全、皮肤松弛、瘢痕畸形、局部凹陷、发症、干眼症等症状,有的原告精神抑郁,有的原告又花费重金进行多次修复但仍效果不佳。
年前后,与该医美机构多次协商未果后,包括邹女士在内的7名原告分别将这家医美机构诉至法院。其中,邹女士向医美机构索赔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74万余元,包含了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16.8万元的三倍手术费用惩罚性赔偿。
在案件一审期间,司法鉴定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医疗美容诊所确实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首先,病例中未见沟通记录,医患双方没有达成美学一致,存在沟通不充分,风险告知不充分;其次,医方为患者行下眼睑修复术,术后出现的并发症,应视为与手术存在关联。同时,这批案件中,有四人被认定为九级伤残。
年12月21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该医疗美容诊所赔偿邹女士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12万余元,同时也支持了邹女士索要的16.8万元的三倍损失赔偿请求。其余6名患者的诉求也不同程度地得到法院支持。不过,该医疗美容机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医美消费应受“消法”保护
二审庭审围绕诊所的过错及原告是否消费者展开审理。庭审中,法院查明,该美容机构因多次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