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职业病呢?
不幸患上职业病可享哪些待遇?
马上给你说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定义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现有法定职业病有10大类,种。包括——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如矽肺、哮喘)
●职业性皮肤病(如光接触性皮炎、黑变病)
●职业性眼病(如电光性眼炎)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如噪声聋)
●职业性化学中*(如氯气中*)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如中暑)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如放射性皮肤疾病)
●职业性传染病(如炭疽)
●职业性肿瘤(如苯所致白血病)
●其他职业病(金属烟热)
需要注意的是,办公室一族常见的颈椎病、屏幕脸、过劳胖、干眼症、腰肌劳损等疾病均未纳入法定职业病范围,都不属于工伤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分别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
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务